據地產站7月11日報導,管理費是買樓做業主不能夠忽略的一筆經常性開支,近年不少大型屋苑被指每加管理費遠高過通脹,而新樓管理費亦動輙每呎4至5元。到底物業管理費是怎樣計算出來?不滿物業管理公司,想換人又可以怎樣做?若果拖欠管理費又有什麼後果?
物業管理費是什麼?誰負責交管理費?
物業管理費是指由物業管理公司收取的費用,用於支付大廈或屋苑的日常運營及維護成本。這些費用通常包括:
公共設施維護:電梯、保安系統、消防設備、清潔及園藝等。
管理人員薪酬:保安、清潔工、物業管理員的薪金。
公共區域開支:電費、水費、垃圾處理費及保險費用。
維修基金:部分管理費可能撥入大維修基金,用於未來的大型維修工程(如外牆翻新或電梯更換)。
根據消委會2023年進行的研究顯示,「員工薪金及相關開支」(40.4%)是管理費預算的主要組成部分,其次是 「維修及保養相關費用」(27.7%)和「清潔相關費用」(10.8%)。
如何查詢管理費?
一手樓方面,《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沒有要求賣方必須於售樓說明書列出每個住宅物業的管理費款額。已落成的一手樓言,發展商需要在「賣方資料表格」列出管理費用的款額。這是因為個別物業的管理費確切款額,一般只會在物業落成後才落實。
至於二手樓,則可以向獲委託地產代理查詢。
管理費的計算方法
至於具體每個業主需要繳交的管理費金額,一般有不同計算方法,較舊式大樓有機會採用固定費用收費,而普遍屋苑採用按單位面積或者業權份數計算:
- 1. 按實用面積計算
大多數住宅物業的管理費以每平方呎的實用面積為基準,按月收取。計算公式為: 管理費 = 實用面積(平方呎) × 每平方呎管理費(港元)
例如,一個800平方呎的單位,每平方呎管理費為2.5元,則每月管理費為: 800 × 2.5 = 2000元。
每平方呎的管理費因物業類型及設施而異:普通住宅:每平方呎1至3元 / 豪宅或高級屋苑:每平方呎3至6元或更高(因提供會所、泳池等設施)。
村屋或唐樓:管理費較低,甚至可能無管理費(因缺乏管理公司)。
- 2. 按固定費用計算
部分物業(特別是小型大廈或村屋)可能採用固定管理費,而非按面積計算。例如,每戶每月收取500至1000元的固定費用,具體金額由業主立案法團或管理公司決定。
- 3. 按業權份數計算
在一些較舊的大廈或商業物業中,管理費可能根據物業的「不可分割份數」(undivided shares)比例分配。持份是大廈公契中規定的權益比例,通常與單位面積相關。計算公式為: 管理費 = 大廈總管理開支 × 單位的持份比例
例如,大廈每月總管理開支為10萬元,某單位的持份比例為1/100,則該單位的管理費為: 100,000 × 1/100 = 1000元。
- 4. 額外費用
部分管理費可能包含額外項目,如大維修基金、特定設施費用等;另外一手樓業主一般需要預繳相等於兩至三個月管理費的按金。
影響管理費的因素?
物業類型:例如單幢樓分攤管理的戶數不及大型屋苑多,管理費一般為貴,而豪宅或配有會所的屋苑管理費較高,例如全幢只有12個單位的山頂豪宅OPUS,管理費就高達每呎超過10元。
大廈設施:電梯、泳池、健身室等設施會增加管理成本。另外,大樓玻璃幕牆,或者某些外牆裝修物料管理及保養開支較高,清潔、維修保養或涉額外開支,或計入管理費由物業業主分擔
管理公司效率:知名管理公司可能因提供優質服務而收取較高費用。
大廈樓齡、斜坡維修:舊樓因維修需求增加,管理費可能較高
地區差異:位置比較偏僻的屋苑,有機會基於需要以較高薪俸吸引員工所以管理費較貴,例如大澳天利苑早在2014年時候公佈的管理費已經達到4.2元一呎。
通脹調整:管理費一般會每年根據屋苑的經濟情況、通脹、加薪幅度等作出調整,大多數情況下每年都會向上調,就算屋苑管理費有盈餘,亦不會退回給業主,最多亦只會考慮凍結管理費水平。
欠交管理費的後果?
欠交管理費可能導致嚴重後果,影響業主及租戶的權益。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大廈公契,管理公司或業主立案法團有權追討欠費。以下是欠交管理費的常見後果:
- 1. 法律行動
催繳通知:管理公司通常會先發出催繳信,要求業主在指定期限內繳清欠款。
法律訴訟:若欠款未清,管理公司可向小額錢債審裁處或高等法院申請追討欠費,業主可能需承擔額外訴訟費用。
物業扣押:在極端情況下,若欠費金額龐大,法庭可能頒令拍賣單位還債
- 2. 利息及罰款
欠交管理費通常會產生滯納金或利息,金額由大廈公契規定,例如,一般欠款利息以滙豐最優惠利率(P)加兩厘計算,以及不超過欠款10%的手續費。
- 3. 影響物業交易
業主如不理會管理公司追討管理費的入稟判決,管理公司或業主立案法團可申請釘契,從而影響該單位的二手買賣和按揭申請。
如何更管理公司?
業主可根據大廈公契條文更換管理人。如大廈已成立法團,業主可根據《建管條例》附表7第七段,在業主大會上藉過半票數及不少於50%業權份數支持的業主決議,終止公契經理人的委任。
新聞來源→ 按此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