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地產站5月30日報導,根據《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規定,大廈業主及管理公司為大廈的消防裝置進行年檢。
消防處自2024年7月起分階段展開全港特別執法行動,其間巡查了東區內共256幢住用及商住樓宇,並向相關業主立案法團發出51封警告信,涉及東區18幢樓宇的15個業主立案法團因沒有為處所內的消防裝置或設備安排年檢而遭消防處檢控,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判處罰款共6.3萬元。
大廈名稱 | 大廈地址Building Address |
寶新閣 | 英皇道953號 |
珠璣大廈 | 英皇道433-437號 |
福怡大廈 | 筲箕灣道228號 |
金來大廈 | 筲箕灣東大街42-52號及杜雲里2-12號 |
海澄大廈 | 海澄街1-11號及西灣河街53-59號 |
嘉威大廈 | 渣華道146-166號 |
僑冠大樓A座 | 英皇道395號 |
僑冠大樓B座 | 英皇道395號 |
麗雅苑(3座) | 南康街17號 |
大石街 19, 19A, 21, 23 及 23A 號 | 大石街19, 19A, 21, 23 及 23A 號 |
筲箕灣金華街31-33號 | 金華街31-33號 |
筲箕灣廣場 | 南康街17號 |
兆年大廈 | 七姊妹道30-36號及丹拿道33號 |
新利大廈 | 愛民街6-28號 |
星灣峰 | 耀興道88號 |
永利中心A座 | 柴灣道333號 |
永利中心B座 | 柴灣道333號 |
永利中心C座 | 柴灣道333號 |
根據《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擁有裝置在任何處所內的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的人,須每12個月由一名註冊承辦商檢查該等消防裝置或設備至少一次。任何人違反相關條文,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000元。
消防處會繼續在全港各區進行特別執法行動,並提醒處所內的消防裝置或設備的擁有人須每12個月聘請註冊承辦商檢查該等消防裝置或設備至少一次。
另外,根據物業管理監管局制定的《處理消防安全工作》操守守則定明:
- 關注註冊承辦商有否遵守消防處公佈的《裝置及設備之檢查、測試及保養守則》中,就不同類別和性質的裝置或設備須進行的檢查、測試及保養的規定,以保障物業公用部分的消防裝置或設備處於有效操作狀態;
- 每 12 個月安排註冊承辦商對物業內的消防裝置或設備進行檢查至少一次;
- 跟進完成年檢之後,將其發出的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F.S.251 表格)的副本於14天內送交消防處;
- 完成年檢後,妥善跟進所需的糾正工作;
- 如須關閉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須按相關規定儘快/預先通知消防處,以便消防處制定適當的應變計畫;
- 與註冊承辦商訂立合約時,須清晰厘定上述要求,並須對承辦商有關的工作作出適切監察;
- 其與註冊承辦商訂立的合約及相關的檔案須妥善備存不少於 6 年;
- 就消防處人員對消防裝置作出檢查或對註冊承辦商進行調查時,須提供一切可行及切實的協助,有需要時錄取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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