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地產站5月25日報導,在2012年推出的買家印花稅(Buyer’s Stamp Duty,BSD),針對內地客在內的非港人及公司客買家,由於稅率高達樓價15%,過往偶然會出現涉稅高達「億億聲」的買家印花稅款,曾經在曾經有一年為庫房帶來百億稅收。
按照法律規定,除了個別豁免情況外,買家印花稅適用於所有購買住宅物業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具體來說,主要是涉及1.內地客及海外客,而未住滿7年的香港居民亦包括在內;2.公司名義買家,無論是否香港註冊公司。
跟額外印花稅(Special Stamp Duty, SSD)等不同,買家印花稅列明由買方或承讓人須負責繳納。
至於「住宅物業」的分類,亦不是按照實際用途或給予物業的描述而定。當局規定,除非有文件,例如政府租契或佔用許可證等,證明該物業不可作住宅用途,否則買家均有機會須繳納BSD。
買家印花稅按照樓價金額的15%計算。由於香港不少超級豪宅,甚至貴價屋地買家均屬於內地客或者公司買家,造就市場不時出現鉅額BSD稅個案,歷來最大一宗相信是山頂何東花園在2015年以51億元易手,單是15%的BSD稅,便涉及7.65億元。而在2018年政府就BSD稅的收入亦高達95.9億元。
BSD豁免安排
- 遺囑或無遺囑繼承法律從離世者遺產中繼承住宅;
- 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親(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聯名購入;
- 轉讓住宅物業予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近親,或予多於一名近親;
- 提名原購買人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親接受住宅物業權益;
- 在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上增加/刪除原有買家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親;
- 按照香港法院判令取得住宅物業;
- 根據轉易契,將一個按揭住宅物業轉讓或歸屬予該物業的承按人或接管人;
- 相聯法人團體之間進行住宅物業轉讓;
- 原有的一個住宅物業遭市建局收購、《收回土地條例》購入、《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售賣令等原因而已經出售物業,因而購入一個替代住宅物業並須為代表自己行事;
- 把住宅物業轉售或轉讓予政府;
- 餽贈住宅物業予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
如何豁免買家印花稅?
按照政府規定,只要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便可豁免BSD稅。而有關條例規定,稅務局要求每一位申請人在公證人、太平紳士、律師或稅務局監誓員面前作出法定聲明,聲明在購入住宅物業時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及是「代表自己行事」。
要注意有關聲明是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作出,如買家故意作出虛假陳述,便會干犯《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相關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及罰款。
同時,如果稅務局事後發現買方的聲明不正確,則買方須補回應繳納稅款的差額,以及因逾期加蓋印花而招致的罰款,最高可為少繳印花稅稅款的10倍,亦即是隨時相當於樓價的150%以上。而根據《印花稅條例》以欺詐手段意圖詐騙印花稅亦屬犯罪,違者可處第6級罰款(即100,000元)及監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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