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地產站8月5日報導,去年有龍頭地產代理涉合謀定價訂實收佣金比率,地產代理監管局昨日(5日)就相關事宜發出一份新執業通告,將於今年11月1日生效。
地監局強調,在自由市場經濟中,地產代理業界之間在收取佣金方面出現價格競爭是不爭的事實,亦是地產代理公司各自的商業決定,該局不會介入,亦不會就佣金水平設定任何準則。不過,為提高業界專業水平及促進行業內公平競爭,該局決定發出新執業通告,以提供進一步的指引。
就着物業買賣及租賃交易中收取佣金方面,新執業通告鼓勵地產代理公司制定書面佣金政策,及在訂立任何臨時買賣協議或租賃協議之前,向客戶提供由地產代理公司使用其信箋發出的信函,當中載有清晰條文,界定其訂明或協定佣金所涵蓋的服務及/或職責的詳細範圍及服務期限,及向客戶提供特定服務的個人持牌人及其主管的姓名。
此外,地產代理公司須就其佣金政策向員工發出清晰指引及提供足夠的員工培訓,以便向其客戶就政策作出恰當的解釋。
而銷售本地一手住宅時,如地產代理公司決定向買方提供優惠,新執業通告要求該些公司必須在為買方提交相關投標書/要約/購樓意向登記或買方訂立任何與購樓有關的協議或支付與購樓有關的任何款項(以最早者為準)前,採取以下步驟以書面形式告知買方其所提供的優惠:
(a)由地產代理公司擬訂並以其信箋發出的指定優惠書列明優惠的詳情及指定資料(無論該優惠書是否已由地產代理公司獲受權的人士簽署);
(b)倘優惠採用的是貨幣形式(如現金回贈),持牌人必須在優惠書中述明優惠的實際數額或顯示如何計算優惠金額的公式,而該公式只可以買方擬購買物業的臨時買賣協議中所述購買價的一個明確百分比表述;
(c)向買方提供優惠書的正本
另外,地產代理公司不可透過其所提供的優惠限制或妨礙買方在作出購買決定時全面考慮其決定,而具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地產代理公司在提供其優惠時,不得濫用其市場權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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