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地產站7月10日報導,4名公屋居民分別因在申報入息和資產及申請購買居屋單位時,沒有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或家庭總資產淨值已超逾公屋入息限額100倍,同被判監禁14天(緩刑十二個月)及罰款5,000元或10,000元。
其中一名居住於彩德邨的公屋居民,在2022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其後調查發現,擁有一個位於鴨脷洲的工廈物業之一半業權,估值約620萬元,因此已超逾上述資產限額。
至於另外3名公屋居民,分別居住於順利邨、厚德邨以及平田邨,經調查發現,他們分別擁有位於中西區、將軍澳區以及屯門區的住宅物業。
4名公屋居民分別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及在申請居屋時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以及因拒絕或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被檢控。日前已於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各被告監禁14天(緩刑12個月)及各罰款5,000或10,000元。
另外,房屋署已於6月收回其中一個公屋單位,並正跟進處理其餘個案。
發言人強調,所有公屋居民及居屋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房屋署會繼續採取多管齊下及風險為本的措施,全方位打擊濫用公屋行為。房屋署亦會對證實濫用公屋和違反租約或相關政策的租戶採取果斷的租約管理及執法行動,確保珍貴的公屋資源能給予最有需要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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